皋卫发〔2012〕 50 号 关于批转《皋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 门诊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 请 示 县政府: 根据卫生Ⅺ项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新农合特殊慢性病补偿管理机制,提高新农合受益水平,我局制定了《皋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现予呈报,请研究审批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抄报:市合管局、宗满德县长、薛蕾副县长 存档 ( 2) 皋兰县卫生局 2012 年 4 月 19 日 1 皋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慢性病 门诊补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的看病经济负担,提高参合农民的健康保障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根据 《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实施细则》, 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的病种(28种) I 类: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Ⅱ类: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
Ⅲ类: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重症肌无力,耐药性结核病
Ⅳ类: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的范围 1、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检查费、治疗费
2、《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范围内的门诊药品费用
三、申请特殊慢性病需提供的资料 2 1、身份证或户口本、合作医疗证及缴费凭证
2、申请Ⅰ、Ⅱ类特殊慢性病的患者须持市级(含市级)以上医院两年内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及疾病诊断书;申请Ⅲ、Ⅳ类患者须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两年内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及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