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项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较轻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主动停止施工,积极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停止施工或者经批评教育能够主动申报审核、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拒不停止施工、拒 不申报消防审核、拒 不整改不合格意见,或者经批评教育后停止施工,并申报审核或者整改不合格意见,但已 造成火灾隐患难 以整改的严重 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十万元(含本数)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较轻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主动停止施工,积极整改不合格意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含本数)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经批评教育后仍 未停止施工或者虽 然 能够主动整改,但存在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完毕的。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六万元(含本数)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责令停止施工 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