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机关涉密人员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上级单位规定,结合保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单位机关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涉密人员所在部门、保密委员会组成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二、涉密人员分类确定 第三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涉密工作中,掌握、知悉、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以及脱离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以内的人员
第四条 涉密人员确定遵循“以密定岗、以岗定人、精准确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涉密岗位确定
根据本单位机关产生、处理国家秘密的情况,年产生、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 3 项(件)的,可以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年产生、处理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达到 6 项(件)的,可以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其他可以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二)涉密人员确定
涉密人员等级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
2 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
这里的“不知悉”指国家秘密载体处于密封状态,无法知悉其具体内容
第五条 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保密委员会根据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涉密人员调整意见,并报经保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单位调整备案
三、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第六条 凡拟进入涉密岗位、从事涉密工作的人员,须按照“先审查、后使用”的原则,事先进行资格审查
任何人员未经涉密资格审查,不得从事涉密岗位的工作
第七条 对涉密人员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八条 涉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3、诚 实可靠 ,品行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