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货船船岸界面操作监督管理相关依据最新整理(201309) 法规层次 序号 法规名称 相关规定条文 主要方面 初步分析及说明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 三、罚款
船员遵守操作规程; 船舶具备装卸作业条件; 制裁措施
条款从安全作业,特别是危险货物安全载运的角度,对液货船及其船员有关货物装卸作业的总体安全提出要求
海事部门可依据此法对违章船舶或船员进行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船岸双方作业总体要求
条款从防污染角度提出装卸作业的总体要求
但本法中并没有提及船岸双方违反该款规定的相应制裁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三十五条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装卸作业的申报规定要求
该法从危险货物管理角度规定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有港口局审批,并通报海事部门
而对危险货物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管职权明确为港航部门
行 政 法 规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