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 0 页 深圳市保险经纪行业服务标准 (试行)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基 本 原 则 第 三 章 服 务 流 程 及 标 准 第 一 节 接 受 委 托 , 建 立 经 纪 服 务 关 系 第 二 节 风 险 识 别 、评估 第 二 节 拟订投保方案 第 三 节 询价及 报价分析 第 四节 办理投保手续 第 五节 保险 期内日常服 务 第 六节 协助索赔 第 七节 续保安排 第 四章 受 理投诉 第 五章 监督检查 第 六章 附 则 第 2 页 共 1 0 页 第 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 提 升 深 圳 保 险 经 纪 行 业 服 务 水 平 ,规 范 深 圳 保 险 经 纪市 场 行 为 , 保 护 被 保 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深 圳 保 险 经 纪 行 业 的 健 康持 续 发 展 , 特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 保 险 经 纪 机构监管规 定》 等法 律法 规 及规 范 性文件, 借鉴国 内、外经 验, 结合 深 圳 市 保险 经 纪 行 业 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保 险 经 纪 机构是指符合 中 国 保 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经 中 国 保 监会批准取得经 营保 险 经 纪 业 务 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本规 定所称保 险 经 纪 机构是指基于投保 人 的 利益 , 为 投保 人 与保 险 公司订立保 险 合 同提 供中 介服 务 , 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 机构, 包括保 险 经 纪 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标准所称保 险 经 纪 机构分支机构是指由保 险 经 纪 机构依 法 设立的 分公司和 营业 部。 本标准所称保 险 经 纪 从业 人 员是指保 险 经 纪 机构中 , 为 投保 人 或者被 保 险 人 拟订投保 方案、办理投保 手续 、协助索赔的 人 员, 或者为委托人 提 供防灾防损、风险 评估、风险 管理咨询服 务 、从事再保 险 经纪 等业 务 的 人 员。 保 险 经 纪 从业 人 员应当符合 中 国 保 监会规 定的 条件, 持 有中 国 保监会核发 的 《 保 险 经 纪 从业 人 员资格证书》 , 并取得深 圳 市 保 险 中 介行 业 协会颁发 的 《 保 险 经 纪 从业 人 员执业 证书》 。 第 3 页 共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