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1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城市更新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的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领导小组】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城市更新办公室作为市领导小组下设的城市更新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规划国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市领导小组实行例会制度,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
第三条【职责规定】市规划国土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宣传引导】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2 第五条【行政费用减免】对于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搭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新技术、新产品】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第八条【投诉处理制度】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处理城市更新范围内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