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道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我 市 道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作 ,保 障 道 路 安 全有 效 运 营 , 根 据 有 关 规 范 及 国 家 、省市 相关 法规 , 结合我 市 道路 建设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 路 工 程 含公路 与城市 道 路 及 其附属工 程
第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的道 路 工程 竣 工 验 收 活动
养护、综治、应急、抢险救灾等道 路 工 程 的验 收 工 作 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 规 定执行
高速公路 建设项目按照《公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执行
第 四条 道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应按本办法进行,未经验 收 或者验 收 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
第 五条 道 路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分为 初验(交工 验 收 )和终验(竣工 验 收 )两个阶段
初验 (交工 验 收 )是检查施工 合同的执行情况, 评价工 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 设计要求, 是否满足通车要求
终验 (竣 工 验 收 )是综合评价工 程 建设成果, 确定工 程 质量等级
第 六 条 初 验 由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 终 验 由 交 通 行 政 主 管部 门 ( 或 建 设 单 位 ) 组 织
第 七 条 城 市 主 干 道 及 以 上 等 级 道 路 项 目 , 由 市 交 通 行 政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终 验
市 交 通 运 输 委 负 责 统 筹 建 设 的 其 它 项 目 由 建 设 单 位( 业 主 )负 责 组 织 终 验
区 政 府 ( 含 工 务 局 、土地开发中心等 单 位 ) 负 责 统 筹 建 设的 项 目 , 由 辖区 交 通 运 输 局 (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