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必备欢迎下载高等教育法学第一章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 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
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 解释教育法律现象 及其产生、 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
教育法学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等基本特征
社会性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
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可分为本质、实践、理论三个层面
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 16 世纪至 17 世纪的欧洲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 世纪80 年代中期
在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日本美国最强1957 年,德国 黑克尔 出版了 《学校法学》 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起点:1987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率先开办的教育法学讲座和此后各地高等师范院校陆续开设的法学课程
教育法学体系:只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 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
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治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我国的教育行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执行国家意志的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授权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二是指国家教育事务的决策、组织和调控等活动或过程,以执行国家意志,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教育行政管理
我们所讲的教育行政主要是指他的第二层含义
教育行政的主要特点:国家意志性、 专业性、教育行政相对方的自治性
依法治教的定义:广大公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教育事务,保证国家各项教育工作都依法进行
第二章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比较正式意义上的国外教育法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 时期
国外教育法的发展三阶段:习惯法阶段、成文法的早期阶段、成文法的体系化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