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移秘〔2006〕23号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实施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县(区)移民管理机构: 为规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移民补偿资金的管理,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同意实施的批复》(闽财会〔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补偿资金)的会计核算,全面反映移民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福建省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移民补偿资金的移民管理机构,包括常设和非常设机构
移民管理机构是指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相关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必须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移民补偿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根据移民补偿资金性质和财务关系,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本核算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对不同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补偿资金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设账、单独开户、单独编报会计报表
第五条 移民补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补偿资金管理的最后一级核算单位,乡(镇)为报账单位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明确移民补偿资金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重要经济业务的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移民管理机构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