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5 4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经 1 9 6 2 年和 1 9 6 9 年修正)(附英文) 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有必要保护它们各国人民的利益,防止在海上和海岸线引起油污危险的海上事故的严重后果;深信在这种情况下在公海上采取特别性质的措施以保护上述利益,可能是必要的,并且这些措施不影响公海自由的原则; 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本公约各缔约国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轻或消除由于海上事故,或同此事故有关的行动所产生的海上油污或油污威胁对它们的海岸线或有关利益的严重和紧迫的危险,上述事故或有关的行动都可以合理地被认为将会导致重大的有害后果。 二、但是,不得根据本公约,对军舰或政府所有或经营的以及仅仅为政府非商业性服务而临时使用的其他船舶采取措施。 第二条 在本公约中: 一、“海上事故”是指船舶碰撞、搁浅或其他航行事件,或在船上或船外引起船舶或货物的物质损失或有物质损失的急迫危险的其他事件; 二、“船舶”是指: (一)不论何种类型的任何航海船只,和 (二)除进行探测和开采海床、洋底及其底土资源的设施或装置外的任何浮动船舶; 三、“油”指原油、燃料油、柴油和润滑油; 四、“有关利益”指直接受到海上事故影响或威胁的沿岸国的利益,如 (一)对有关的人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海岸、港口或海湾的活动,包括渔业活动; (二)有关地区对旅游者的吸引力; (三)沿岸居民的健康和有关地区的福利,包括对活的海生资源和野生物的保护; 五、“协商组织”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 当一沿岸国根据第一条规定实行采取措施的权利时,下列各项规定应予适用: 一、沿岸国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应同受海上事故影响的其他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或各船旗国进行协商; 二、沿岸国应立即将拟采取的措施通知它所知道的或它在协商中得知的可以有理由被认为将会受到那些措施影响的利益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沿岸国应考虑他们可能提出的任何意见; 三、在采取任何措施前,沿岸国可以同独立的专家进行协商,他们应从协商组织保存的名单中选出; 四、如情况极为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沿岸国可以根据紧急情况采取必要措施,而不必预先通知或进行协商或继续已经开始了的协商; 五、在采取上述措施前和在采取措施的过程中,沿岸国应竭力避免使人命遭到任何危险,并对遇难者提供所需的援助,在适当情况下应为遣返船员提供方便,而且不设置障碍; 六、实施第一条时所采取的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