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行政管理特征问题的思考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普遍存在着地位不合法的问题由于我国的档案工作特别是新中国的档案工作是从机关档案室的工作开始起步并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大环境下,单位内设档案机构的地位是否合法并不直接影响其职能的发挥,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为我国档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因此,在档案界,长期以来都是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档案处、科、室、馆)作为档案工作的最基层的一级组织来看待
这一点在档案学理论、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的实际工作中都有所反映
1在理论上,已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档案组织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国家全部档案和全国档案工作,必须设置全国规模的档案机构进行管理
各机关的档案,由机关内设立的档案室(处、科)集中管理
2在法律法规上,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依法应存在的机构明确赋予了其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如《档案法》第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又进一步明确其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3在整体档案工作的实际运行过程中,档案工作行政规章中也将单位内设档案机构作为单位内部必须建立的一个机构来要求并赋予了其相应的工作职能
如《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要求“机关必须建立档案工作,成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
不需要建立档案机构的机关,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人员
机关档案部门受办公厅(室)领导”
第四条“机关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第1页共4页(一)对本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