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是合同的缔结方式,但不是仅有的方式,直接协商是方式之一,但法律规定必须招投标的必须采用招投标,“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后达成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含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招投标法所称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
对于议标,建筑工程招投标法中未作阐明,并且有些文章中也阐明议标已取消
但现在我这里有一份重庆市建委的文献对议标解作以下解释:根据建设部《有关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在必须实施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它特殊规定的极少数工程,可采用议标方式
采用议标方式的工程,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委员行政部门(指本地政府拟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的重要负责人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
从实践上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规定对报价及技术性条款不得谈判,议标则允许就报价等进行一对一的谈判
因此,有些项目例如某些小型建设项目采用议标方式目的明确,省时省力,比较灵活;对服务招标而言,由于服务价格难以公开拟定,服务质量也需要通过谈判解决,采用议标方式不失为一种恰当的采购方式
但议标因不含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难以保障采购质量,据有些省的统计,在全部经济犯罪案件中有 40%与招标投标有关,而这类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又与招标方式采用议标有关
招投标法根据招标的基本特性和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未将议标作为一种招标方式予以规定
因此,议标不是一种法定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凡属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按照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都不得采用议标的方式
有关建设工程项目邀请招标、议标实施审批制度的告知青建工字[1999]182 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