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粤高法发 [2004]22 号2004 年 9 月 15 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 确保司法公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一般原则第一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 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 以下统称原生效裁判 ) 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认为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再审。第三条再审诉讼遵循立审分立、依法纠错、维护正确裁判的原则。第四条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 再审申请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并且提供足额财产担保的, 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确有必要, 也可以自行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中止执行的具体做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以原生效裁判作出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原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只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作出裁判的,该上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二、管 辖第七条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第九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 复杂,审理确有困难,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进行提审。三、申请与立案第十一条下列主体,有权申请再审:( 一) 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二) 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三) 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第十二条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 应当在原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或者再审判决后6 个月内提出。第十三条再审案件应当收取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