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十 一 ) ( 2020 年 12 月 26 日 第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 一 、 将 刑 法 第 十 七 条 修 改 为 :“已满十 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 四 周岁不满十 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致人 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已满十 二 周岁不满十 四 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 故意伤害罪,致人 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 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 民 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 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 款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的不满十 八周岁的人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 不满十 六周岁不予 刑 事处罚 的,责令 其 父 母 或者其 他 监 护 人 加 以管 教 ; 在 必 要 的时 候 ,依法 进 行 专 门 矫 治 教育
” 二 、 在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之 一 后 增 加 一 条 ,作 为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之 二 :“对行 驶 中 的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驾 驶 人 员 使用 暴 力 或者抢控 驾 驶 操 纵 装 置 ,干 扰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正 常 行 驶 ,危及 公 共 安 全 的,处一 年 以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者管制 ,并 处或者单 处罚 金
“前款规定的驾 驶 人 员 在 行 驶 的公 共 交 通 工 具 上 擅 离 职 守 ,与 他 人 互 殴 或者殴 打 他 人 ,危及 公 共 安 全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 前两 款行 为 ,同 时 构 成其 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 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三 、 将 刑 法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