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新华社北京8 月29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 年8 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 请 最 高 人民法院核 准 后执行死刑;对于 故意犯罪未 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 算 ,并 报 最 高 人民法院备 案
”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 在判决指 定的期限内 一次或者分 期缴 纳
期满不 缴 纳 的,强 制缴 纳
对于 不 能 全部 缴 纳 罚金 的,人民法院在任 何 时 候 发 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 产 ,应 当 随 时 追 缴
“由于 遭 遇 不 能 抗 拒 的灾 祸 等 原 因缴 纳 确实有困 难 的,经 人民法院裁 定,可以延 期缴 纳 、酌 情减少 或者免 除
” 四 、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 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 役 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 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 制,或者拘 役 和管 制的,有期徒刑、拘 役 执行完毕后,管 制仍 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