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际 水 道 非 航 行 使用法公约 (1997 年7 月8 日第51 届联大) 本公约缔约方,认识到世界许多区域的国际水道及其非航行使用的重要性,念及《联合国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子)款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以提倡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考虑到成功地编纂和逐渐发展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的国际法规则将有助于促进和落实《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载的宗旨与原则,考虑到需求和污染日益增加等多种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到许多国际水道的问题,表示深信缔定一项框架公约将保证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养护、管理和保护,并促进为今世后代对其进行最佳和可持续的利用,肯定在这方面国际合作和睦邻关系的重要性,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回顾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里约宣言》和《21 世纪议程》中通过的原则和建议,还 回顾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的现 有双 边 和多边 协 定,注 意 到政 府 和非政 府 国际组 织 为编纂和逐渐发展这方面的国际法所作的宝 贵 贡 献 ,赞 赏 国际法委 员 会所做 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方面的工 作, 铭 记 联合国大会1994 年12月9 日第49/ 52 号 决 议,兹 协 议如 下 : 第一部 分 导 言 第1 条 本公约的范 围 1. 本公约适 用于国际水道及其水为航行以外 目 的的使用,并适 用于同 这些水道及其水的使用有关的保护、保全 和管理措 施 。 2. 为航行的使用国际水道不 属 于本公约的范 围 ,除 非其他 使用影响到航行或 受 到航行的影响。 第2 条 用语 为本公约的目 的: (a)"水道"是 指 地面水和地下 水的系统 ,由 于它 们 之 间 的自 然 关系,构 成一个 整 体 单 元 ,并且 通常 流 入 共 同 的终 点 ; (b)"国际水道"是 指 其组 成部 分 位 于不 同 国家的水道; (c)"水道国"是指部分国际水道位于其领土内的本公约缔约国,或本身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而部分国际水道位于其一个或多个成员国领土内的缔约方; (d)"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由某一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其成员国已将对本公约所管辖事项的权限转移给该组织,并按其内部程序正式授权它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第 3 条 水道协定 1.在没有任何协定另予规定的情况下,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水道国依照在它成为本公约缔约方之日已对它生效的协定应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