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法条整理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民法通则》第 1 4 6 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 冲突规范作为一种间接性的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必须与它援引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调整当事人权利义务 各国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基本内容——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 《合同法》第 1 2 6 条第 2 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法解释是否应作为国际司法渊源的问题——关于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监督法》第 3 1 条规定: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 司法解释在不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前提下,对各级审判机关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作为国际司法国际渊源的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法律地位 《民法通则》第 1 4 2 条第 3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当事人未 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 ,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 于法律对有关事项 未 加规定的情 况 《民法通则》第 1 5 0 条规定:依 照 本章 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 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社 会 公 共利益
冲突规范的特点 《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抚 养 适用与被 抚 养 人有最密 切 联 系的国家的法律
❖ 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只是指明 涉 及 确定涉 外抚 养 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时应适用何 国的实体法加以调整 冲突规范的类 型 ——单 边 冲突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