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制作未落实 L/C 要求致损案 基本案情 A 进出口公司向欧洲某国路易斯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6 月13 日由B 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对有关部分条款规定:“85M/Tons of Frozen Partridge @USD. ×××—per M/Ton net,CIF London,The specifications of goods should conform with the stipulation of contract No.LDO—05345 dated 15th March. 2005…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triplicate. ”(85 公吨冻沙半鸡,每净重公吨×××美元,CIF 伦敦。货物的规格必须符合 2005 年 3 月15 日第 LDO—05345 号合同规定。……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A 进出口公司接到信用证并经审查未发现问题,于 6 月28 日按时办理了装运。因信用证对商品的规格仅要求符合合同规定,没有具体指定,有关单证人员在缮制单据时,根据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上规格实际检验结果与合同对照,证实符合合同规定时,在商业发票上将其规格表示如下:“Feathers-on, neat and intact,with viscera,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sex,0.5 kg net min. per brace.”(羽毛整洁,带内脏,不分雌雄,每对净重 0.5 公斤以上)。认为这样既是实际货物规格,也符合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要求。A 进出口公司于 6 月30 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7 月15 日却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你第××××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如下单证不符: 1. 我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格必须符合 2005 年 3 月15 日第 LDO—05345 号合同规定。但你发票上表示:‘羽毛整洁,带内脏,不分雌雄,每对净重 0.5 公斤以上。’从你方单据上无法证实该规格是否符合 2005 年 3 月15 日第 LDO—05345 号合同规定。 2. 我信用证规定:签字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而你方提供的商业发票并未进行正式签字,却盖以图章代替签名,所以不符合我信用证的要求。 以上不符点已经与申请人联系,亦不同意接受。单据暂代保管,听候你方的处理意见。” A 进出口公司有关人员研究认为开证行所提的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商业发票上规格描述的问题,我商业发票上所表示的规格并没有与合同规定有丝毫的差异,这样既符合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要求,对方完全是无理挑剔。对于签字问题更无道理。A 进出口公司于 7月18 日即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出反驳意见:“你 7 月15 日电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