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资源量及可开采量补充细则(试行) 前 言 《地下水资源量及可开采量补充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补充细则》)是根据《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和《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地下水资源量评价和地下水可开采量评价部分的要求,由我院组织编制的,目的是为《大纲》规定的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方法,以补充所发《细则》的不足。 为叙述上的便利,本《补充细则》在六~九及十一各部分提供的技术方法除特别指明者外均是针对矿化度 M≤1g/L和 1g/L<M≤2g/L范围的浅层地下水。 本《补充细则》内容包括:有关地下水和地下水资源量及地下水可开采量等概念的界定;要求详细调查统计的基础资料;各级类型区的划分技术方法;各水文地质参数的影响因素及确定方法;各项补给量、排泄量、浅层地下水蓄变量、地下水资源量及地下水可开采量的计算方法;各成果图件的编图说明及参考图例;各成果表的表式样、填表要求及各量纲单位、精确位数、尾数取舍要求。 由于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的自然条件和必要的资料条件差异都很大,本《补充细则》列举的技术方法难以充分满足各地的特殊情况和问题,因此,在不违背《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制订和采用其它技术方法。此外,由于我们经验不足,《补充细则》中有些要求尚缺少充足的分析研究依据,有些方法应用还不广泛,还可能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因此,希望各地将那些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函告我院,以便修改、补充、更正。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02年10月 一、地下水和地下水资源量及可开采量的概念 1.本次规划中的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面以下岩土空隙中的饱和重力水。赋存在包气带中非饱和状态的重力水(即土壤水)以及赋存在含水层中饱和状态的非重力水(如结合水等),都不属于本次规划界定的地下水。 2.地下水在垂向上分层发育。赋存在地表面以下第一含水层组内、直接受当地降水和地表水体补给、具有自由水位的地下水,称为潜水;赋存在潜水以下、与当地降水和地表水体没有直接补排关系的各含水层组的地下水,称为承压水。 3.浅层地下水——埋藏相对较浅、由潜水及与当地潜水具有较密切水力联系的弱承压水组成的地下水称为浅层地下水。 4.深层承压水——埋藏相对较深、与当地浅层地下水没有直接水力联系的地下水,称为深层承压水。深层承压水分层发育,潜水以下各含水层组的深层承压水依次称为第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