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适 应 我 国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需 要 , 提 高 城 市 消 防 站 (以 下 简 称 “消 防 站 ”)项目决策和 工程建 设 的 科学管理水平, 增强城 市 抗御火灾和 应 急救援的 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 城 乡规划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消 防 法》等法律规定, 制定本建 设 标准。 第 二条 本建 设 标准是合理确定城 市 消 防 站 项目建 设 规模及水平的 国 家标准, 是编制消 防 规划和 评估、审批消 防 站 建 设 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 初步设 计的 重要 依据, 也是对建设 全过程监督检查的 尺度。 第 三条 本建 设 标准适 用于城 市 新建 和 改、扩建 的 消 防 站 项目, 其他消 防 站 的 建 设 可参照执行。对有特殊 功 能要 求 的 消 防 站 建 设 , 可单 独 报批。 第 四 条 消 防 站 的 建 设 应 纳 入 当 地 国 民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划、城 乡规划以 及消 防 专 项规划, 由各 级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第 五 条 消 防 站 的 建 设 应 遵 循 利 于执勤 战 备 、安 全实 用、方 便 生 活 等原 则 。 第 六 条 消 防 站 的 建 设 除 应 执行本建 设 标准外 , 尚 应 符 合国 家现 行有关 标准、规范 的 规定。 条文说明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条 阐 述 了 制定《城 市 消 防 站 建 设 标准》的 目的 。 城 市 消 防 站 担 负 着 扑 救 火 灾 和 抢 险 救 援 的 重 要 任 务 , 是 城 市 消 防 基 础 设 施 的 重 要 组 成 部分 。 2011 年 11 月 由 公 安 部 修 订 , 原 建 设 部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批 准 的 《 城 市 消 防 站 建 设 标准 (修 订 )》 (以 下 简 称 “原 建 设 标 准 ”)正式颁布实施 。 原 建 设 标 准 实施 以 来, 在推动城 市 消防 站 建 设 方面发 挥了积极的 作用, 部 队装备建 设 发 生了日新月 异的 变化。 从近年 来消 防 站 规划建 设 情况看, 消 防 站 的 规划布局和 站 体建 设 往往难以 满足建 设 标 准 要 求, 特别是 一些老城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