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金办发〔2008〕1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 号),现将《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四日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工商、公安、经贸、银监、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 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 至2 0 0 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 0 0 0 万元(欠发达县域2 0 0 0 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