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苏合攀,男,1976 年 3 月 17 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 302 号。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聂炜,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杨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兵,男,1967 年 9 月 24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 10 栋 B-503 号。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建平,男,1964 年 3 月 19 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 3 栋 1703 号。身份证号码:*******************。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飞虎,株洲市芦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合攀诉被告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3 月 16 日受理后,依法构成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爱武、张京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 5 月 2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合攀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炜、贺杨勇,被告李国兵的委托代理人肖山红,被告刘建平的委托代理人黄飞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止。原告苏合攀诉称:7 月 27 日,被告李国兵、刘建平以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的名义与原告订立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两被告全部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办事处提高街株字第 00160574 号房产中的一处商铺租赁给原告。现由于两被告违反合同的商定,造成合同不能推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所收取的门面租金 151200 元,押金10000 元,装修费 25000 元,并支付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139916.67 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租赁芦淞区华鑫写字楼的事实,以及证明缴纳租金和租赁期限的事实,并且合同中的第四条第二款是原告主张损失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2、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收取原告门面押金、门面装修款、门面租金的事实;3、房屋登记薄,证明该房屋的全部权人是本案的两被告,该房屋已经于办理了他项权证,已经办理抵押,并且已经被各法院重复查封六次;4、株洲市工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华鑫服饰写字楼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应由业主即两被告承当对应法律责任;5、株洲市天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