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 旧 《税收征管法》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了 加 强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入 , 保 护 纳 税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制 定 本 法 。 第一条 为 了 加 强 税 收 征 收 管 理 ,规 范 税 收 征 收 和 缴纳 行 为 , 保 障 国 家 税 收 收 入 , 保 护 纳 税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 制 定 本 法 。 第二条 凡 依 法 由 税 务 机 关 征 收 的 各 种 税 收 的 征 收 管 理 , 均 适 用 本 法 。 第三条 税 收 的 开 征 、停征 以及减税 、免税 、退税 、补税 , 依 照法 律的 规 定 执行 ;法 律授权 国 务 院规 定 的 ,依 照国 务 院制 定 的 行 政法 规 的 规 定 执行 。 任何机 关 、单位和 个人 不得违反法 律、行 政法 规 的 规 定 , 擅自作出税收 开 征 、停征 以及减税 、免税 、退税 、补税 的 决定 。 第三条 税 收 的 开 征 、停征 以及减税 、免税 、退税 、补税 , 依 照法 律的 规 定 执行 ;法 律授权 国 务 院规 定 的 ,依 照国 务 院制 定 的 行 政法 规 的 规 定 执行 。 任何机 关 、单位和 个人 不得违反法 律、行 政法 规 的规 定 , 擅自作出税 收 开 征 、停征 以及减税 、免税 、退税 、补税 和 其他同税 收 法 律、行 政法 规 相抵触的 决定 。 第四条 法 律、行 政法 规 规 定 负有纳 税 义务 的 单位和 个人 为 纳 税 人 。 法 律、行 政法 规 规 定 负有代扣代缴 、代收 代缴 税 款义务 的 单位和 个人 为 扣缴 义务 人 。 纳 税 人 、扣缴 义务 人 必须依 照法 律、行 政法 规 的 规 定 缴 纳 税 款、代扣代缴 、代收 代缴 税 款。 第五条 国 务 院税 务 主管 部门主管 全国 税 收 征 收管 理 工作。 地方各 级人 民政府应当加 强 对本 行 政区域内税 收 征收 管 理 工作的 领导, 支持税 务 机 关 依 法 执行 职务 、完成税 收 征 收 任务 。 各 有关 部门和 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 务 机 关 依 法 执行 职务 。 税 务 机 关 依 法 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