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幼儿园准办标准(试行)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应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幼儿的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卫生标准。 4.每班有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 2 平方米,若两者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 1.5 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或每一楼层配备幼儿盥洗室,流水洗手龙头 4 个以上,幼儿厕所骑槽 2 米以上或蹲位 4 个以上。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5.活动室内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有一定数量的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需要的玩具和图书,有必备的教育教学设备和用具,以及幼儿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6.幼儿园有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 平方米,有一定的绿化面积,同时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体育活动设施。 7.三班以上的幼儿园应适当设置值班室、保健室、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并与幼儿生活、活动区域隔开,设备基本齐全。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或适用的洗衣机)等。 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应当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和后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至少配备1.5 名专任教师,0.5 名保育员。寄宿制幼儿园(班)保教、工勤人员酌情增加。 9.园长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 年以上教龄,取得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10.幼儿园合格专任教师应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在现阶段,幼儿园专任教师起码要具有高中或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 11.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2.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经过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13.幼儿园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热爱幼教事业,热爱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