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介绍“分包合同 2011 版”通用条件第 2、3、4、5 条的内容。 第 2 条 主合同(The Main Contract) 一、主要内容 本条共 5 款。 [2.1] 分包商对主合同的了解(Subcontractor’s Knowledge of Main Contract) 承包商应提供主合同的所有文件供分包商查阅,但主合同金额及其附件 A的 A 部分列出的保密信息除外。如果分包商要求,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主合同的真实副本(上述主合同金额和保密信息除外),而分包商应被视为已经全面了解了主合同的相关规定。分包商应及时将其审阅分包合同和主合同或实施分包工程时发现的歧义或不一致通知承包商。 [2.2] 遵守主合同(Compliance with Main Contract) 除非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要求,分包商应履行并承担主合同规定的承包商关于分包工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但是分包商没有义务履行以下主合同条款的规定:2.2 款[许可、执照和批准]、4.7 款[放线]、4.8 款[安全措施]的(d)项和(e)项 、4.9 款[质量保证]、 4.13 款[道路通行权与设施使用权]、4.15 款[进场路线]的(a)项和(b)项、4.19 款[电、水和燃气]、4.22 款[现场安保]的(a)项、7.8 款[矿区使用费]以及主包工程的总体协调、项目管理和附件 A 的 B 部分列明的例外情况(如果有)。 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导致承包商违反主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根据 8.7 款[分包合同误期损害赔偿费]和17.3 款[分包合同的责任限度],如果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会因此承担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赔偿,而且承包商可以从本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得到补偿。 [2.3] 主合同项下的指示和决定(Instructions and Determinations under Main Contract) 分包商应遵守通过承包商指令形式转发的工程师发出的关于分包工程的所有指示和决定。如果分包商直接从业主和工程师处接受了指示,其应立即通知承包商的分包合同代表,并应提供给他一份书面直接指示的复印件,并在该直接指示被书面确认作为承包商的指示时,分包商才有义务遵守。 [2.4] 主合同下的权利、应得权利和补偿(Rights, Entitlements and Remedies under Main Contract) 分包商应拥有承包商在主合同中的涉及分包工程的同样的权利、应得权利和补偿,并且承包商应采取措施保证分包商从业主(包括工程师)那里获得这些权利、应得权利和补偿。 [2.5] 主合同文件(Main Contract 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