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WW48PRC 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增 强 船 员 遵 章 守 法 的 意 识 , 减 少 人 为 因素 对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的 阻 碍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和 法 规 的 规 定 ,制 定 本 方 法 。 第 二 条 本 方 法 适 用 于 在 中 、 外 籍 船 舶 上 服 务 的 持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 内 河 船 员 职 务 适 任 证书 的 中 国 籍 船 员 和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引 航 员 证 书 的 引航 员 ( 以 下 统 称 “ 船 员 ” ) 。 第 三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事 机 构 对 船 员 因 违 反 水 上交 通 安 全 治 理 法 规 受 到 海 事 行 政 处 罚 的 船 员 , 船 舶 安 全检 查 存 在 缺 陷 的 当 事 船 员 或 实 际 操 作 检 查 不 合 格 的 船 员实 施 违 法 记 分 治 理 , 对 严 峻 违 法 或 多 次 违 法 的 船 员 实 施强 制 培 训 和 考 试 。 船 员 违 法 记 分 不 阻 碍 行 政 处 罚 的 决 定 和 执 行 。 第 四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各 级 海 事 机 构 负 责 实 施 本 方法 。 第 二 章 违 法 记 分 分 值 第 五 条 每 一 公 历 年 为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 一 个 周 期 期 满后 , 分 值 累 加 未 达 到 15 分 的 , 该 周 期 内 的 分 值 不 转 入 下一 个 记 分 周 期 。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记 分 满 15 分 的 船 员 ,经 培 训 、 考 试 后 , 记 分 分 值 重 新 起 算 。初 次 申 请 证 书 的 船 员 , 自 签 发 证 书 之 日 起 开 始 记 分 。 第 六 条 船 员 受 到 警 告 处 罚 的 , 对 应 的 违 法 记 分 分 值为 1 分 。 第 七 条 船 员 受 到 罚 款 处 罚 的 , 罚 款 数 额 每 100元 对 应违 法 记 分 值 为 1 分 , 100元 及 以 下 的 对 应 违 法 记 分 值 为 1 分 ,罚 款 数 额 超 过 1500 元 的 对 应 违 法 记 分 值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