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强制性条文 3
7 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3.3.2 对持久设计状况、短暂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当用内力的形式表达时,结构构件应采用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R (3 .3.2-1) R=R(fc,fs,ak,…)/γRd (3.3.2-2) 式中:γ0— — 结构重要性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下,对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1.0,对安全等级为三级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 0.9;对地震设计状况下应取1.0; S— —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对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基本组合计算;对地震设计状况应按作用的地震组合计算; R— —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R(·)— —结构构件的抗力函数; γRd— — 结构构件的抗力模型不定性系数:静力设计取 1.0,对不确定性较大的结构构件根据具体情况取 大 于1.0 的数 值 ; 抗 震 设计应用承 载 力 抗 震 调 整 系 数γRE 代 替γRd ; fc、fs— — 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本规范第 4.1.4条及第 4.2.3条的规定取值; ak— — 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当几何参数的变异性对结构性能有明显的不利影响时,应增减一个附加值
注:公式(3.3.2-1)中的γ0S 为内力设计值,在本规范各章中用N、M、V、T等表达
4.1.3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的标准值 fck 应按表 4.1.3-1 采用;轴心抗拉强度的标准值 ftk 应按表 4.1.3-2采用
表 4.1.3-1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标准值(N/mm2) 强度 混凝土强度等级 C15 C20 C25 C30 C35 C40 C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