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设函〔2 0 0 8 〕8 号 关于取消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 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 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规划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规划设计行业管理,方便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工作,提高企业办事效率,同时确保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厅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我厅决定取消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 0 0 8 年 3 月 1 日起,由“广东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自行作废
二、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全省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含专项设计单位)、规划编制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由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规划编制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依照《广东省印章刻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 3 号)等有关公章刻制管理规定自行刻制,设定防伪标记
专用章的样式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格式(附件一)进行刻制,具有多项资质或资格的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分别刻制各项资质或资格的专用章
新启用的专用章实行有效期制度,其有效期限应当与资质证书(或认定书)的有效期限一致
三、各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刻制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出图专用章或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备案表》(附件二),并于刻制之日起 1 5日内报地级以上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省属勘察设计、规划编制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备案表,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或规划)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