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 2 页 精 神 障 碍 者 刑 事 责 任 的 法 律 确 认 及 刑 罚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是 否 具 备 , 直 接 影 响 着 行 为 人 刑 事 责 任 的 承 担与 否
精 神 障 碍 者 作 为 特 殊 的 犯 罪 主 体 , 其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问 题 尤 显 重要
世 界 各 国 都 对 精 神 障 碍 者 的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作 了 特 殊 规 定 , 我 国 刑法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精 神 病 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不 能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的 时 候造 成 危 害 结 果 , 经 法 定 程 序 鉴 定 确 认 的 , 不 负 刑 事 责 任 , 但 是 , 应 当责 令 他 的 家 属 或 者 监 护 人 严 加 看 管 和 医 疗 ; 在 必 要 的 时 候 , 由 政 府 强制 医 疗 ;间 歇 性 的 精 神 病 人 在 精 神 正 常 的 时 候 犯 罪 ,应 当 负 刑 事 责 任 ;尚 未 完 全 丧 失 辨 认 或 者 控 制 自 己 行 为 能 力 的 精 神 病 人 犯 罪 的 , 应 当 负刑 事 责 任 , 但 是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
本 文试就精 神 障 碍 者 刑 事 责任 能 力 的 法 律 确 认 及 其 犯 罪 后的 非刑 罚 处 理作 一粗浅探讨
一、精 神 障 碍 者 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法 律 确 认 根据刑 法 和 刑 事 诉讼法 的 规 定 , 对 精 神 障 碍 者 及 其 刑 事 责 任 能 力必 须经 过法 定 程 序 鉴 定 确 认
刑 事 诉讼法 第 一百二十 条 规 定 : 对 精 神病 的 医 学鉴 定 , 必 须由 省级以 上人 民政 府 指定 的 医 院进行
鉴 定 人 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