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各类企业 (国务院规定养老保险实行系统统筹的单位暂除外)的各类职工城镇;体工商户(含个体劳动者及帮工,下同);以及城镇其他非工薪劳动者。 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企业从农村招用的农民轮换工,应同其他职工一样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新建企业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新就业的其他劳动者,应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三、企业以当月的工资总额作基数,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下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为当月的全部工资收入,但当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一级职工月平均 30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低于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单位为元。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具体缴费比例,按《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1.停薪留职职工和承包土地的农场农工以及其它难以确定工资收入的职工,以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下岗职工、休育儿假职工、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6 个月以上)以及其他请长假职工,按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工资关系的,按本人脱产学习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前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5.因工负伤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和六级,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以伤残抚恤金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上述人员经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亦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 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 60%,除第 1 项人员外,其他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每年按上一年所在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五、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在其帐户中直接划转,或由企业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