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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合理性的评介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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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物权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合理性的评介 【摘要】《物权法》的出台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伟大里程碑,既继承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精髓也体现了中国特色,最典型的代表是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诸如水之类的自然资源的物权法化争议颇多,既有传统民法的物权理论的质疑又有环境资源保护视角的忧虑,但从对传统物权理论的反思出发这一立法却有其可能性,从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利用,保护水资源的角度理解也有其必要性,同时这一财产属性的确认并不与民间百姓的习惯法权基础上的取水权相冲突。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进展不可或缺的基础物质资料之一,关系到经济社会进展的各个领域和人类的生存之本,但由于现代化过程中一系列涉水环境与资源问题的显现,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进展。鉴于此,世界各国均在民主立法的进程中更加关注对水环境、生态因素和水资源的保护和改善。我国新近施行的《物权法》更是以一个现代版本的物权制度回应了这一趋势,于法律法律规范中对水资源的权属再次确认,与《水法》中水资源权属制度相呼应,同时设立水资源的用益物权制度,充分彰显了当代物权法律制度的“绿色理性选择”与先进性。当然,这是一个充满争辩的立法过程也得到一个耐人继续追问的法律文本。这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是否应在《物权法》中规定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或者是是否应区别地表水与地下水予以取舍纳入水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范畴”;其二是:“水权的用益物权模式抑或是准物权模式的选择”。其中第一个问题更是涉及宪法法律规范与民法法律规范的联系与区别,民间百姓的习惯取水问题以及对国家民事主体性的前提下水流造成侵害是否负担责任的疑问,可以说这些问题关乎所有权在法律上的不同特质和民间百姓的生存权利的保障等理论和现实要求。 一、规则与事实之间:我国水资源权属制度之法律嬗变 “水资源不属于某一个体的人”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一般权属原则,尽管在这一点上存在某一时期或是某些国家的例外。在罗马法文献中,学者和立法者将与“神法物”相对的“人法物”区分为“公用物”,“公有物”和“团体物”。其中“‘公有物’就其自身而言是易猎取的和易对其实行经济管理的,但是出于公共福利的目的,他们被实证法宝留给公民普遍使用,比如:公共河流……”。可见,在罗马法中,水资源属于公有物,无法成为私有权的客体,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同样,根据《法国民法典》第 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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