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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理》修改对照表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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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理》修改对比表〔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第三章 前期物业治理第四章 物业治理服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爱护第六章 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和治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治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治理,爱护物业治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物业治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治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治理的条件。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治理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治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物业治理活动的相关监督治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县〔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组织、和谐辖区内物业治理相关工作。社区居委会可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托付,办理物业治理相关事务。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治理的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的权益: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治理活动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益;〔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及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情形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益。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遵守业主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三〕遵守物业治理制度;〔四〕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和专项修理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业主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享有权益,承担义务;不得以舍弃权益不履行义务。第七条 一个物业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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