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口径与统计报表的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业务管理,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促使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生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真实数据,根据《统计法》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计原则 (一)人口数字档案唯一性原则 确保建立的全员人口数据库人口个案数字档案具有唯一性
全员人口数据库的入库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口和外省籍流动人口
本省户籍人口全员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户籍地)负责建立,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现居住地)负责对本省户籍人口个案数字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
外省籍流动人口个案数字档案由现居住地负责建立
确保入库对象的人口数字档案资料不重、不漏
(二)统计属地唯一性原则 确保各类统计对象的统计属地具有唯一性
本省户籍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户籍地统计上报;外省籍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
现居住地还应统计上报省内流动人口在当地的生育、节育及其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
(三)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 坚持统计责任与服务管理责任适当分开的原则
本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统计则以户籍地为主
现居住地也要按规定将当地流动人口统计上报
流入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还要作为常住人口统计上报
二、统计区域 (一)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行政区域为界作为统计区域
省内户籍人口在县内流动,视为县内户籍人口的人户分离对象,不作为流动人口
(二)同一地级以上市的市辖区之间视为同一行政区域
省内户籍人口在同一地级市辖区跨区居住的仍视为当地户籍人口,不作为流动人口
(三)东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