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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客运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交客运人身伤害案的法律分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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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交客运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公交客运人身损害案的法律分析王 莉上传时间:2024-1-18 要目 一、引论 二、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关系 三、承运人的安全义务 四、承运人的民事责任 五、客运纠纷的法律适用 摘要 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着乘客由于乘坐公交车而发生人身损害的纠纷,本文两个典型案例引出了关于公交客运关系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运人的责任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目前焦点讨论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关系,承运人的安全义务、民事责任,客运纠纷的法律适用,尤对客运合同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因由作了分析,认为应以立法明确:公交客运合同可以适用《消法》,以更好的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交客运 人身损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 乘坐公共汽车是普通公民通常采纳的出行方式之一,也因此出现了许多由于乘客乘坐公交车而发生人身损害的纠纷,如下述两个典型案例,由此引出了关于公交客运关系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运人的责任承担,以及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等目前焦点讨论的问题。 一、引论 案例一 2000 年 8 月,南京公交公司 7 路车的一名驾驶员,因踩刹车过猛,使一乘客摔伤在车厢里,构成 9 级伤残。原告王新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法>办法》起诉,要求被告公交总公司给予 18 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公交总公司辩称:原告在乘车中疏忽造成了其损害,故对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有异议。关于赔偿问题,被告认为此事故是行车中发生的客伤事故,应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不应按《消法》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旅客运输关系中,假如运输方不适当履行义务,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侵害他人法定权益,违反侵权行为法法律规范。被告不适当履行服务义务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侵害了原告的法定权益,对原告的损伤存在过错。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王新宏选择适用《消法》,应予支持。 案例二 1999 年 10 月 2 日,阮保珠乘坐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的专线公共汽车;途中有二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袋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阮保珠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二名小偷从车后冲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可多事,司机与乘务员均未作出制止或实行报警行动。阮保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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