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861201 【实施日期】 19870301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发布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物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 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订。 【章名】 第二章 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 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 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是货物合同的组成部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 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海关、公安、监理手续的货物,交运前,托运方应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 第十条 货物交运时,托运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承运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