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案例扫描]开发商广州市重益房产进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益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广州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物业公司)为重益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双方签订了《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选定物业服务公司后 30 日止
如意物业公司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每 6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
合同签订后,重益公司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为委托合同,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如意物业公司没有根据合同约定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并每 6 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报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重益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向如意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意物业公司亦签收了该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此,重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解除;要求被告如意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算报告
被告辩称:首先,《重益广场临时管理公约》载明“在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除物业服务公司被取消资质及企业注销外,重益公司不得变更物业服务公司”
重益广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持有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并未注销,原告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是被告未依约提供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且即使被告未履行公示义务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第三,原告应依据约定程序解除合同
如被告的物业服务未达到管理目标,原告应先要求被告限期整改,但被告一直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