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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通知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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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加强重点工程税收管理通知为进一步法律规范重点工程税收管理,促进重点工程建设,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点工程是指我市行政辖区内列入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建设工程。如水电站建设工程、水库加固工程、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乡镇土地开发工程、黔城城市建设工程、安江旧城改造、公路新建及改扩建工程、供水管网改扩建、保障性住房建设、桥梁工程、农网改造工程、旅游开发工程、教育强市建设、医疗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电力建设工程等。 二、重点工程涉及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仔细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领导负责、部门配合、信息共享、验票(税务监制)拨款、过错追究”原则,依据各自职责协同税务部门做好重点工程税收征管工作。 (一)市进展和改革局应在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和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后 15 日内,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中标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工程竣工验收后 15 日内,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单位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信息资料。 (三)市国土资源局应按季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重点工程土地征用、出让信息。在土地整理、耕地开发中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项目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详实的信息资料。 (四)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市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在下达审计结论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的同时向市地税局和国税局提供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五)市财政局职责:1、负责财政性资金(含地方政府或民间配套资金以及地方政府担保和兜底融资,下同)在市境内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直接向市财政局结算的,每一笔工程款必须凭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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