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亚威丰创科贸有限公司与赵光文、王颖俐合作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亚威丰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街道办事处东楼 382 房间。 法定代表人左智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梅,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光文,男,1941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满族,首都绿化委员会退休职工,住河北省固安县烟草专卖局家属院。 被告王颖俐,女,1950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苏家桥乡大辛庄西村农民,住河北省固安县烟草专卖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赵光文,男,1941 年 12 月 11 日出生,满族,首都绿化委员会退休职工,住河北省固安县烟草专卖局家属院。 原告北京亚威丰创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威公司)与被告赵光文、王颖俐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6 月 19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詹文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新村、钮金荣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28 日、2024 年 11 月 11 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梅,被告赵光文(兼王颖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亚威公司诉称,2024 年 3 月 18 日,亚威公司与赵光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经营位于河北省固安县东湾乡大辛庄村北(原砖厂)的土地,种植树苗,面积 240 亩,亚威公司占股份45%,赵光文占 55%;双方按股份交纳水、电、地租等费用,共同分配利润,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征地,双方共同与之谈判索赔问题,所得赔偿金按股份比例分配,应保证不低于双方投入。202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年,亚威公司得知该地已被占用,赵光文未告知亚威公司任何情况,便与东湾乡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侵害了亚威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赵光文、王颖俐返还亚威公司投资款 22.5 万元;2、赔偿亚威公司已投入的管理费、人工费、地租、农资费用等合计 30 万元,地上物损失 9 万元;3、给付占地补偿各种相关款项 30 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赵光文、王颖俐承担。 原告亚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 1、2024 年 3 月 11 日,河北固安防风固沙苗木培训基地与亚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双方在 2024 年开始共同经营原砖厂地块用于种植树木; 证据 2、河北固安防风固沙苗木培训基地与亚威公司签订的股份制联合生产草坪、速丰林合同书草稿,证明赵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