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民委员会与柳秉政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 法定代表人柳振雪,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春雷,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志勇,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秉政,男,1946 年 10 月 5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 179 号。 委托代理人康战钢,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柳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柳营村委会)诉被告柳秉政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营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柳振雪和委托代理人蔡春雷、郝志勇,被告柳秉政和委托代理人康战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营村委会诉称:2024 年 4 月 6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我村委会原下属集体企业北京恒通制药厂(以下简称恒通制药厂)的改制有效。柳秉政作为恒通制药厂的股东未向我村委会支付相应股权对价应另行解决。根据 1999 年 11 月 18 日恒通制药厂改制时北京市廉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和 1999 年 12 月 15 日我方与恒通制药厂签订的《关于改制股份制(合作)企业协议书》, 恒通制药厂企业净资产 442.61 万元,其中 354.09 万元净资产卖给柳秉政。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经管站)查账核实认定,系柳秉政一人牵头购买上述股份,并确认柳秉政欠我方计 3 216 883 元。但是至今我方没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收到任何款项。因柳秉政未向我方支付 1999 年 12 月恒通制药厂改制时应支付的股权对价,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柳秉政立即给付我方购买股份尚未支付的欠款 3 540 88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 1999 年 12 月 2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根据同期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本案诉讼费由柳秉政承担。 柳秉政辩称:柳营村委会没有我欠款的依据。恒通制药厂中有镇政府奖励我的 20%股份,不存在我欠 3 216 883 元的事实。1999 年 12 月我与柳营村委会签订了改制合同。2001 年 12 月 8 日村委会党支部与恒通制药厂的 5 名股东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规定我欠柳营村委会 1999 年 12月股权改制款 234 万元。我认可的数字是和柳营村委会 1999 年 12 月所签订的股金占用资金偿还合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