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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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江民二初字第 83 号原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新安
委托代理人张庆
被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 91-1 号 A、B 号商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意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启亮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广西松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新安、张庆,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启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1 月 2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机械车辆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斗山 370 挖掘机一台,首付款是用原告的旧神钢挖掘机作价 110000 支付,并另外向广西金利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桥公司)借款 176500 元支付首付款项,剩下的款项 1143000 元由原告向光大银行办理抵押按揭贷款
原告在购买挖掘机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不断付款给被告,自 2024 年 8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1 月止,原告一共支付了购机款471619
03 元给被告
原告把该机械使用到防城港市龙湾阳光海岸花园施工场地,2024 年7 月 1 日至 16 日仅仅 16 天,被告强行将该挖掘机扣押回其公司
因为被告的违法扣机行为,造成了原告无法正常进行工作,被防城港市龙湾阳光海岸花园的施工单位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南方分公司处罚了 202648
经多次协商,被告要求原告在 2024年 9 月和 10 月交纳 180000 元,原告可继续使用该机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