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提示:本合同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规定,务请认真阅审后谨慎签署
商标信托法律顾问合同甲 方(聘请方):青岛市崂山区妇女人才促进会乙 方(受聘方):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甲方为实现依法经营及名下所有商标的品牌管理、商标增值,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聘请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法律工作者担任常年商标信托法律顾问,代理名下所有商标的依法使用、管理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友好、长期合作的愿望,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信托商标的基本信息 商标中文:樱儿嫚,注册人:青岛市崂山区妇女人才促进会注册号:3189130,国际分类:30 类 ,商标类型:普通注册日期:2024-07-14,截止日期:2024-07-13使用商品:肉馅饼、馅饼、馒头、包子、豆包、煎饼、茶、茶叶代用品、粽子
商标图样: 第二条 乙方服务方式及服务范围(一) 乙方委派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商标信托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商标信托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时,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履行常年商标信托法律顾问应尽义务,做出此变更时,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可根据甲方所委托业务的实际情况增加、调整乙方其他律师办理
本款所指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原承办律师因病或出远差、出国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2
乙方认为甲方所委托的事务难度增加,需要增加人员以保证服务质量的;3
原承办律师工作发生变动;4
乙方认为需增加或调整承办人员的其他情况
(二)根据甲方要求,商标信托法律顾问将就以下业务范围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1)商标信托服务为甲方“樱儿”商标提供信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占有、使用、管嫚理、转让、许可使用、续展、驰著名商标申请等商标非诉业务提供全面信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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