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25%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二、意外损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并自该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损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损害,并自该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余额给付意外损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三、自驾车意外损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损害,并自该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损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3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损害身故或身体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