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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二章1.1998 年中国某出口公司 A 与韩国某公司 B 签订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大豆单价为 XX 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 XX 公斤,买方须于 1998 年 8 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由于各种原因,B 公司一直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 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 A 公司索赔。A 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 A 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试问(1)A 公司要求 B 公司支付延误期间大豆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 公司的索赔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答案: l )本案中以 FOB 价格条件成交,风险从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能够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由买方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假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则由买方负担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3)不能成立.因为按 FOB 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任;并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检局购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品质是完好的.该案责任不在卖方,B 公司的索赔要求不能成立2.个别国家对 FOB 的不同解释:案例:某进口公司于 1991 年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 200 公吨,每公吨按 900 美圆 FOB Vessel New York 成交。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间,我方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开出了一张金额为 18 万美圆的信用证,对方接到信用证后称“信用证已收到,但金额不足,应增加 1 万美圆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回电指出“按 FOB Vessel 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有关的出口税捐和签证费用,这在《通则》中有规定”。美方又回电“成交时并未明确规定按《通则》办根据我们的商业习惯及《1990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出口费用应由买方负担”。分析:本案双方争吵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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