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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贸易实务案例选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 1 一 1 品质条款制订不当案[案情简介]1988 年广州秋交会期间,我某公司同日本 D 产业株式会社签仃了一份出口羊绒衫的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由我公司按 CFR横滨每件 10 美元卖给日本 D 产业株式会社羊绒衫一批,数量为 10 000 件,羊绒含量为 100%;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以卖方出具的发票、提单、品质检验证书作为付款的依据。买方有权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予以复验,检验费由买方自理。该批货物于 1989 年 4 月 2 日运出,4 月 6 日抵达横滨港。日方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日本某检验机构开箱检验。经检验,羊绒含量为 70%,于是日方即以货物成分含量不符合同要求为由,向我方公司提出异议。我方公司对日方的异议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该笔交易是在广交会上经买方当面看样成交的,并且是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约的,而实际交货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货物品质已符合双方约定。1989 年 9 月,日方在争议不能得到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备函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申请书中,要求赔偿其损失 2 万美元,以及公证费 0.1 万美元,两项合计 2.1 万美元。最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从中协调,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在双方相互谅解的情况下,我公司表示在品质表示法上处理不当,该合同确实存在不妥之处,但货物质量没有问题;D 产业株式会社也表示同意放弃原来的赔偿金,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案情分析】本案是因商品品质表示方法不当而引起的争议,我方最大的失误是对商品品质表示方法认识混乱。在国际贸易中,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分为用文字说明和用实物表示两大类。在这笔交易中,合同中规定了羊绒的含量,因此是属于“凭文字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法。凭文字说明约定了商品品质的买卖,卖方负有交付与文字说明相符的商品的义务。假如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从科学角度讲,羊绒衫的羊绒含量假如为 100%,质量反而不好,但由于合同中对品质的表示不科学,就构成了违约,中方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的责任。卖方强调该笔交易是在广交会上当面看样,并在买方同意的情况下签约的,而实际交货的品质又与样品相符,因此,卖方已履行其交货的义务。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案情,显然双方没有根据凭样品交易的方式进行,因为既没有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说明凭样品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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