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进货检验制度 一、购进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真实记录查验情况,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二、查验内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表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三、查验散装食品时,通过看、摸、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判定,把好质量关。 四、对查验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及时退货或送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杜绝问题食品入市。(二)质量承诺制度 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监督以及工商部门的检查。 二、建立并自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进销货台帐、不合格商品退市、食品质量承诺等经营自律制度,加强食品质量管理,严把食品采购关、入库关、上柜关。 三、不销售过期、变质、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假冒仿冒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四、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假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赔偿损失外并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五、销售食品应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积极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清理、登记,通知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三)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为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退出市场制度。 二、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布的,自检的或者消费者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实行下架、撤柜、召回等退市措施。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三、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