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借款合同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同编号: 借款人(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传真: 电话: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大分理处住所: 湘潭市湘潭大学南阳村 邮政编码:411105负责人:何 方传真:0732--8293319 电话:0732--8293319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国家助学借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定义基准利率:在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是指起息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此后,是指利率调整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利率调整日当日乙方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起始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首次发放日
借款到期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还清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均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日不受首次还本日调整的影响
借款支用期间:自借款起始日起,至离校日止,不包括甲方休学期间在借款支用期间以外,甲方无权要求支用借款,除非乙方另行同意
离校日:甲方结束借款起始日所在学校的学位教育阶段、并办妥有关手续之日
甲方结束前述学位教育阶段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出国、被取消学籍等
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
起息日:乙方首次将借款划入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账户之日,为本合同项下借款计息起始日
首次还本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之日
首次付息日:甲方首次应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之日,为甲方离校日后的次月 1 日
自首次付息日起,甲方应支付本合同项下利息,不再享受国家财政贴息
第二条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