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2024-11-7 15:56 何广文 冯兴元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德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历史沿革 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德国信用合作业就建立了救助及担保基金,以扶持陷于困境的成员信用合作社,目的在于应付因经济危机而导致的银行破产倒闭事件。私人商业银行业全国协会则在 1966 年建立了跨区域性的救急基金(Feuerwehrfonds),德国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协会在 1969 年才建立储蓄银行扶持基金。信用合作部门及储蓄银行部门的保险机制,一开始就着眼于对于机构的保险,即间接地对存款者保护;而私人商业银行业保险基金则是对储蓄账户、工资账户和退休金账户在一定额度内(曾为 1 万马克)的存款的保护,后来又对自然人的在一定额度内(约 1 万欧元)的活期存款给与保护。 1974 年,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的被迫关闭,引起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私人商业银行业的存款保障条款也引起了较多的关注和评论,唤起了银行业协会及立法者实行相应的措施完善其存款保障。除了确立限制外汇期货业务风险的基本原则,成立流动性调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Liko-Bank)以救济临时处于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1976 年德国金融法的修订,私人商业银行业决定并建立了全方位的存款者保护措施,并对所有非银行的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给予保障,为此,商业银行自愿参加的存款保障新条例也诞生了。经过多年的运作,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障体系的稳健性已得到检验。 二、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 1.储蓄银行业的存款保险 德国储蓄银行属于市镇公立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协会(Deutsche Sparkassen-und Giroverband,简称 DSGV)及州储蓄银行协会分别作为联邦级联合体和州级联合体,建立在这些储蓄银行的基础上,并且成为德国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障体系的载体。德国的立法者企图建立一个对所有金融机构群体具有同等成本负担的存款保障机制,以使得所有金融机构平等参加市场竞争。但是,目前推行的存款保障机制是一个较具弹性的保障机制。尽管已有一些保障机制,但储蓄银行及州银行还是另外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障体系,这并非缘于保障需求,而是出于竞争缘故。另建存款保障体系可以减轻承保主体的负担,降低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到目前为止,储蓄银行的存款保障机制包括州储蓄银行协会的储蓄银行扶持基金、储蓄银行扶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