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五、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对旅游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针对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可以参照执行此赔偿标准
(一)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1
国内旅游应提前 7 日(不含 7 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 7 日(含 7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 30 日(不含 30 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 日至 15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的违约金;出发前 14 日至 7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出发前 6 日至 4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0%的违约金;出发前 3 日至 1 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20%的违约金
(二)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1
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 5%的违约金
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