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驳 回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复 审 申 请 书(正文样式)申请人名称:湖北炎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湖北省随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董事长商标代理组织名称:北京联合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海淀区蓟门里和景园 1-2-502(100088)评审请求: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兹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人商标在商品“”上初步审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 2010-08-24 申请注册使用于 29 类商品上的“神农缘炎帝”商标,申请号为第“8603021”号,国家商标局因为该商标与申请人山西黄土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获注册的第 1554344 号商标近似;与申请人济源市愚公家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获注册的第 1726754号商标近似;与申请人金华市七一茶厂在类似商品上已获注册的第 237631号商标近似;与申请人房县酱园厂在类似商品上已获注册的第 1 303944 号商标近似;与申请人深圳华南理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获注册的第 3299332 号商标近似;与申请人林良生在类似商品上已获注册的第3861224 号商标近似;并援引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全部驳回了申请人在“食用芳香剂,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香草(香味调料),香兰素(香草代用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香料,制糖果用薄荷”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驳回文1书式二十四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件后,申请人不服,特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认为:国家商标总局驳回申请人在“食用芳香剂,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食品用香料(含醚和香精油除外),香草(香味调料),香兰素(香草代用品),除香精油外的饮料香料,制糖果用薄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的解释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商标含义、细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第二,申请人商标具有独特的创意和内涵,具有相当的显著性,不存在抄袭或模仿,不构成近似商标。第三,申请人商标已得到广泛应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认知度,第四,根据商标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商标审查标准》,根据以往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同类别同相似情况,申请人认为商标局的核驳理由不成立。(具体详细阐述于下文)第一,申请人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商标含义、细部构成、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