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3、主要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 公司各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管理内容 4.1.1 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 4.1.1.1 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a 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 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 105 天的事故;c 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 5 天小于 105 天的事故; d 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 5天大于等于 1 天的事故; e 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 1 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 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 4.1.2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或安全生产部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